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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发[2003]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09-29 湘国税发[2003]21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3]2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本通知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张贴。同时,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各种宣传渠道,将本通知的内容及时通告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除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法定进项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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