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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1995]财税字第14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税乎网注]

此文件转发的文件已无效。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1995]财税字第147号

失效

1995年5月11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89号文件,以下简称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条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文化厅机关报《文化时报》和省科委的《湖南科技报》、《科学晚报》列入89号文件第三条实行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二、发射、传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电视台、省人民广播电台的地、州、市县发射传播系统和有线电视网络,列入89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优惠范围。

  三、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且其创收收入抵作财政事业拨款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列入89号文件的第三条和第十条的优惠范围,但对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89号文件第十条的优惠范围。

  四、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五、对宣传、文化系统所属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率计征所得税;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不再核拨事业经费(包括设备和维修经费)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计征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审定的上交主管部门抵顶事业费拨款的收入,应按规定先行计征所得税后,再按“先征后退”的办法处理。同时,对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六、我省财政、税务部门过去颁发的与本文相抵触的财税政策性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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