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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1995]03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09-29 湘国税函[1995]034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5]03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17日

  你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邵国税函(1995)064号)收悉。据了解,湖南汽车制造厂生产的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是以HQC6450底盘装配的改进型汽车,汽缸容量2380毫升,车长4.62米,车形为平顶“的士”头(即长头),座位布置在两轴之外,且属后轮驱动装置(即4×2两轮驱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解释,该系列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因此,我们意见,对该厂生产的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汽车,在消费税税目注释修订之前暂不征收消费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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