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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税函[1994]123号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09-29 湘税函[1994]123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统一使用《湖南省XX市(县)XX行业收购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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