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南  >  湘税发[1994]002号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4]002号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湘税发[1994]002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4]002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月17日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财法字第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和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二、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

  (一)种植业。

  1、粮食作物:包括原粮和成品粮。如稻谷、小麦、杂粮、豆类、薯类、大米、面粉等。

  2、经济作物:棉花(含皮棉)、原麻、花生、芝麻、油菜籽和其他植物油料、甘蔗、蔬菜、烟叶(包括烤烟叶,但不含复烤烟叶)、瓜果、茶叶(不包括精制茶叶)、种子、种苗、芦苇、花卉等产品。

  (二)养殖业。

  1、养殖家禽、动物(不包括宠物):如鸡、鸭、鹅、蛇、蛙等及其鲜蛋。

  2、养殖昆虫:蚕类(包括蚕茧)及其他昆虫。

  (三)林业。

  包括原木、原竹、野生植物、药材、各类木本油料及各种天然树脂等。

  (四)牧业。

  包括牛、马、猪、羊等及其鲜皮和白条肉、副产品。

  (五)水产业。

  包括养殖、捕捞鱼、虾及其他水生动植物。

  初级农业产品的副产品(如稻草、麦秆等)也在初级农业产品范围之列。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