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安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文有效
2020.2.19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淮政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扶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淮安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不在失信企业名单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转保供的相关企业;
(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快递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其他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生产经营困难”指企业今年以来累计销售收入(2020年1月至企业提出申请时间的前一月)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相比(若新办企业无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可用提出申请时间前一月销售收入与前二月销售收入相比)下降30%及以上的。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若无销售收入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没有批量减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下。
上述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经批准后可缓缴2020年1月(保费属期)至2020年4月(保费属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申办程序
(一)根据《意见》,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意见》下发后三个月内(2月7日至5月6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淮安市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提供缴费担保证明,可一次申请缓缴多个月份的社保费。缴费担保证明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佐证资料,由申请企业留存备查。
(二)税务机关受理后,会同人社、财政、发改委联合会审,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税务、人社、财政、发改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缓缴企业的要求
(一)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继续按规定办理本单位职工的用工参保及退工停保手续,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遇职工发生退休、转移等情形的,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享受待遇或办理手续。疫情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
(三)缓缴企业应当在缓缴期满的次月,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举例:某企业符合缓缴条件,3月5日提出缓缴2020年2月-4月(保费属期)社会保险费申请(淮安市社保费的正常缴款期限为保费属期的次月底),缓缴期4个月,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时间为缓缴期满的次月,即2月份保费在8月补缴,3月份保费在9月补缴,4月份保费在10月补缴。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积极应对疫情、服务实体经济、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便捷规范的申办程序,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落实。
(二)简化申办流程。要加强信息共享,尽量减少企业提交材料数量,随时申报,及时受理。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运用信用体系和法律监督手段强化缓缴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快速审核通道,尽量缩短办理时限,发现问题及时会商处理。
(三)加强风险防控。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并认定为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文件相关规定,非中小微企业提出社保费缓缴申请,可由相关税务、人社、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参照本细则会审后作出认定。
本细则执行期暂定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如《意见》执行期满延期执行的,企业需重新申请缓缴。政策执行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