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苏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全文有效

2020.5.18

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2020年度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按不同评定标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具体评定标准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相关内容。

  二、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三、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对于四类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应在其每年首次申报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docx

        2.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docx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