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南京市公用电话税收管理的意见
宁地税二发[1997]26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了加强对零散税源的管理,严肃国家税收法纪,堵塞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法的规定,对不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难以如实反映个人收入的纳税人,主管地税部门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我局经调查研究和测算,现对我市公用电话有关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征收对象:凡在南京地区范围内主营公用电话费代收业务和附营公用电话费代收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均是本办法所指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收政策: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个人在从事公用电话代办业务并取得收入时,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便于征管,简便计算,现对有关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1.营业税、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对公用电话代办点从事代办电信业务的,其营业税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其应纳的营业税、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取得收入5.45%综合征收率征收。
2.个人所得税:采取定额征收方式,具体额度如下:类 别 税额(元) 备 注第一类 40-55第二类 20-40第三类 5-20第一类是指地处车站、码头、医院等客流量大的地区,或每月通话次数在7000次以上(长途占20%左右)的纳税人;第二类是指地处繁华闹市口地区,或每月通话次数在5000-7000次(长途占20%)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或每月通活次数在5000次以下(长途占20%)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
三、征收管理
1.公用电话代办业务的营业税、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由代办人在取得收入后次月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2.公用电话代办业主的个人所得税,应由电信部门在支付代办费时代扣,并于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电信部门没有进行代扣代缴的,公用电话业主应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3.为了便于征管,公用电话代办业主的营业税、城维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除以上缴纳方式外,也可由区、县街道(镇、村)居委会按月代收并于次月十日内交当地主管地税机关。
4.对收入畸高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市地税局"关于核定征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重新核定;5.对故意隐瞒其收入(或通话次数)而造成少交税款形成偷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