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预〔2019〕99号
全文有效
2019.12.23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 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省与市县分担机制
自2019 年9 月1 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50%部分,15%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部分(包括中央财政调库部分)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全省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省财政厅根据上年省与市县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具体操作时,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直接退付,35%部分由省级财政垫付。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市区、县乡财政体制及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提高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
二、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办理退库程序。自金税三期和人行国库系统业务支持之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 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 目),预算级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预〔2017〕83 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在宁税收收入划分的通知》(苏财预〔2018〕86号)等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管理文件的规定填列。其中,属于省级收入范围的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50%填列;其他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5%、15%部分按市县确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填列。
(二)办理收入更正。对自2019 年9 月1 日至金税三期和人行国库系统业务支持之日前发生的留抵退税相应作更正处理。税务机关根据2019 年9 月1 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及时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准确填列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其中,预算级次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填列,不得简单沿用原预算级次。各级人行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和文件审核办理相关业务。市县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税务、人行国库等部门抓紧办理收入更正,确保在2019 年12 月30 日前办理完成。
(三)加强收入管理。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收入范围加强留抵退税管理,准确开具增值税留抵退税退还书;对于难以准确界定15%部分是否属于省级收入范围的,应当报告省财政厅确定预算级次,不得混淆预算级次退库、调库。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留抵退税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混淆预算级次退库、调库等问题,将依照有关税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规定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三、关于财政调库
(一)市县分担资金。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上年省与市县增值税分享比重、省级财政垫付资金和中央财政调库资金的数额计算确定增值税留抵退税市县财政分担资金总额以及省级财政垫付35%部分和中央财政调库部分的明细数额,具体办法待中央财政有关计算公式确定后另行发文通知。
(二)省级垫付资金。在税务机关办理退库的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人行国库部门办理省级财政垫付35%部分资金的调库,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 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 目)”科目,将省级财政垫付35%部分资金由市县确定的收入级次调整至省级,具体调库操作方法另行发文通知。
(三)中央调库资金。市县财政负担的中央财政调库部分资金通过每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不再办理省与市县的收入调库。
以上规定自2019 年9 月1 日起施行。自2019 年9 月1 日至金税三期和人行国库系统业务支持之日前,《江苏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1〕77 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苏财预〔2015〕26 号)规定的省与市县分担办法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的分担办法待中央财政文件出台后另行发文通知,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