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宁国税征发[1997]115号
全文有效
市国地税各县局、分局,市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函[1997]11号《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级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解入库。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银行要大力支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工作,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通知要按规定予以扣缴。
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向银行发出扣缴税款通知书时,应当附税收缴款书,并按税收缴款书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制、盖章。由于扣缴税款是税务机关实施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不论纳税人是否在税收缴款书上签章,银行均应按规定扣缴税款。
附件:(略)
1.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2.《扣缴税款通知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