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118号
全文有效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市税务事务所、市国税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7]2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执法检查
各地要根据文件精神,对照文件要求,对94年以来本地区制定的有关增值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应及时纠正,并应在5月底前完成增值税执法检查自查工作,在6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及《增值税执法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附后)一并上报市局。
对民政福利、小学校办“两类”企业的检查要结合执法检查的自查进行,并将有关检查情况填报《民政福利(小学校办)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于6月5日前报市局。
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
对增值税纳税人情况的调查,有利于掌握纳税人的构成、规模,促进和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征收方法,提高征收效率,为此根据总局要求,对96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调查,将有关调查数据填报《1996年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表》于5月20日前报市局。
附件:
1.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7]212号文件(略)
2.增值税执法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3.民政福利(小学校办)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