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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1996]6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涉外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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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涉外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地税函[1996]6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0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适应调整征管范围的需要,最近省地方税务局制作了涉外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将办理检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放范围

  发放对象必须是从事涉外税收征管及检查工作的正式税务人员。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对没有建立涉外税收征收和检查机构的地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外税收的征管及稽查工作,所需检查证必须从严控制,原则上每个税务分局不得超过5个,税务所不得超过2个。

  二、关于检查证的编号

  涉外税务检查证的编号采用七位编码。字轨为“地税(外)” ,七位编码中,第一、二位为省辖市局编码;第三、四位为县(市、区)局(分局)编码;以上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如涉外分局、稽查分局等)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再编码;第五、六、七位数字为持证人员的顺序。

  三、关于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单位。填写持证人员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名称。

  (二)像片采用1寸免冠正面照片。

  (三)编号。填写持证人员所属市、县(区、分局)的代码和顺序码。

  四、关于办理检查证的手续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所附申请表格要求进行登、记和编号,经局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到省局征管处办理领用手续。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苏地税发[199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涉外税务检查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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