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7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补充以下意见:
一、0x20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它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守法观念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灵活多样的的方式,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重点要加强对金融、保险、电信、烟草行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宣传辅导。
二、宣传步骤。2004年我市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按照总局布置的内容大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二、四、第一阶段:六、七月份主要宣传: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税法基本精神;近年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企业债券和基金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阶段:八、九月份主要宣传: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农村税费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第三阶段:十、十一月份主要宣传:"建立四项制度、建设一个系统、强化三个管理"的具体做法和成效;已处理的偷逃税典型案例;长期以来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好典型。
上述各阶段可以交叉进行,同时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计划,并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二处。
附件: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略)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