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苏  >  苏州国税发[2003]66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征管资料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66号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征管资料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苏州国税发[2003]66号 我要评论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征管资料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6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征管资料工本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文到之日起,全市国税系统一律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征管资料工本费。

  二、各单位应加强征管资料的使用管理,既要保证税收征管业务的需要,又要防止浪费。

  三、对已收取的征管资料工本费,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账务核算处理,正确反映有关收支情况,并对结存的工本费发票按规定缴销。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征管资料工本费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