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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国税发[2006]147号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09-29 通国税发[2006]147号 我要评论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国税发[2006]14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换证等未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实际核发项目收取工本费。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因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换证工本费为10元。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应按照通国税发[2005]16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2006年1-7月份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比照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不再收工本费。

  四、各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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