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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6]28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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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28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7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自2006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的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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