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12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9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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