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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税外[1989]79号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苏税外[1989]79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通知

苏税外[1989]79号

全文有效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开征地区和房产计税价值重新规定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开征地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设在南通、连云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市政府确定是否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税统一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三、以上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仍按各地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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