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34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发票管理处、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530号《转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领用过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含列入防伪税控系列试点的纳税人)的发票结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限期收缴。
自1996年起,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各地应在当年8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当年3月20日前上报本年下半年计划。
附件:
1.转发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