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1999.11.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储蓄网点已停办但尚有未到期的9个月、8年期储蓄,"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分别并入整存整取的"六个月"、"五年期"储种中填报。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