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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1]235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宁地税发[2001]235号 我要评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235号

全文有效

2000.11.08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68号)文件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办案经费扣除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案经费扣除标准调整为雇员律师分成收入的30%。

二、上述扣除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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