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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1]256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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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256号

全文有效

2001.11.21

征收局、稽查局、江宁局,各分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现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现将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申请

(一)减免税申请条件:

凡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有关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时,由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表;属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需提供由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属汇算清缴纳税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会计报表。

(三)下列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需报送如下资料:

(1)《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并将原件交验;

(2)经年检合格的《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并将原件交验以及所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应报送如下资料:

(1)《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并需将原件交验和《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需提供:

(1)有关残疾、孤老、烈属证明的复印件并将原件交验;

(2)取得收入的证明,其中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自谋职来的退役战士需提供:

(1)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

(2)其他资料按其职业比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非正规就业组织及个体经营报送;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审批权限

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按划分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所述情形的减免税属市局审批项目,其它由分县局根据规定办理。

2、对市地税局授权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一律不得再层层下放。

三、减免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期限(含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需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其余未尽事宜按《减免税管理规定》办理。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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