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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4]18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苏地税函[2004]18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8月31日发布;2011年8月31日实施)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4]188号

失效

2004.09.06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常地税发[2004]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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