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30号
全文有效
2005.02.28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5]2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工资薪金收入每月发放不均衡的单位,由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备案,其纳税人2004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计征可按照苏地税发[2003]18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可比照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处理。
二、纳税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工薪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其中: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征按照调整后的办法处理。
三、各地要及时组织干部进行学习,统一政策口径,并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及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正确及时地把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