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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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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活动板房”货物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5]第28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6月12日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活动板房征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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