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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3.12.26

尊敬的纳税人:

       为推进我市二手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我市个人转让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对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纳税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薄查询证明》

       2、转让人填写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

       三、纳税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四、以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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