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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被《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5月7日发布;2014年5月7日实施)废止。
2、本法规被《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30日发布;2016年9月30日实施)废止。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04〕111号
全文失效
2004.04.15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4]5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落实到位。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