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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地税函[2006]57号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中甲供材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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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中甲供材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泰地税函[2006]57号

全文有效

2006.4.30

第二税务分局:

你分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中甲供材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方用具有建设方台头的发票入账是否合法”的问题。经研究,该做法无政策依据,也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对甲供材工程营业税的征收,应按工程项目在预算及决算环节审核工程税款的缴纳情况。

      二、关于“甲供材并入收入征收营业税后是否应征收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省局,对甲供材款并入工程款征收所得税现暂无明确的政策依据。因此,对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征收(预征)所得税时,其计税依据应暂不包括甲供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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