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有关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全文有效
2019.2.12
各出口企业:
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事项申报进入倒计时,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请注意截止时间并及时办理: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报关单出口日期)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应于 2019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三、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9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申请。
四、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19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申报。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 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 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七、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应于2019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收汇结算
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有关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及时收汇。确实无法收回的,对照上述公告附件3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