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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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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15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税法精神,减轻相关纳税人负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状况的认真调研,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均按本公告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二)自然人发生其他生产、经营业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参照本公告附征率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连地税规〔20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连云港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         业

附 征 率

工      业

0.25%

商      业

0.25%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

1.5%

交通运输业-其他运输

0.25%

建筑安装业

0.4%

服务  业

0.5%

娱  乐  业

0.75%

其 他 行 业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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