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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等级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0.3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调整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调整后一类生产企业的评定标准为: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请各出口企业对照新评定标准,凡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向我局第二税务所申请变更管理类别。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2.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doc

3.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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