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苏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全文有效

2019.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及《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南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六等:一、二、三、四、五、六等土地的单位年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6元、12元、8元、5元、3元、1.5元;启东市、海门市、如皋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四等:一、二、三、四等土地的单位年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8元、5元、4元、0.9元;海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三等:一、二、三等土地的单位年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6元、4元、0.9元;如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分为三等:一、二、三等土地的单位年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6元、4元、0.6元。具体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