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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7]14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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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7]146号

全文有效

2007-05-24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各地请示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得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租金金额和房屋座落地点,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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