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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被《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5月7日发布;2014年5月7日实施)废止。
2、本法规被《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30日发布;2016年9月30日实施)废止。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07〕113号
全文失效
2007.08.07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第六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省局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符合《通知》第七条情形的,我市的征收率确定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