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苏  >  连地税函[2008]64号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函[2008]64号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连地税函[2008]64号 我要评论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函[2008]64号

全文有效

2008.06.17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请各地按总局文件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

三、市局将适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