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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地税函(2008)8号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苏州地税函(2008)8号 我要评论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州地税函(2008)8号

全文有效

2008.01.10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2007〕130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州地税发〔2007〕111号)的规定执行,同时作如下补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普通住宅,按照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可按取得收入的3%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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