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江苏  >  连地税发〔2010〕84号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10〕84号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连地税发〔2010〕8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1、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1年8月1日发布;2011年9月1日实施),本文第二条废止;

2、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5月7日发布;2014年5月7日实施),本文废止;

3、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30日发布;2016年9月30日实施),本文废止。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10〕84号

全文失效

2010.06.29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开展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

二、合理调整预征率,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有效监控土地增值税税源。根据《通知》要求,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创新审核模式,进一步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实施“典型应用,整体管理”的集约化工作方法,引入鉴证机制,采取委托权威部门参与建安成本审定等方式,创新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审核模式。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今年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选择重点清算审核项目作全面剖析,并据此总结1个典型清算案例,上报市局。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并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