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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二转[1998]5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境外中间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

09-29 宁地税二转[1998]51号 我要评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境外中间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

苏地税函[1998]15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20日

如东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东地税二[1998]25号《关于境外中间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日籍高桥良雄等六人在其本国境内推销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故不应征收其个人所得税。但代领取佣金的中方人员必须提供该项佣金确属支付给高桥良雄等人的真实有效凭证;若不能提供的,则应视作代领取方人员取得收入,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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