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国税发[1998]38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地要按通知精神对企业所属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应在企业所属机构所在地补缴的税款要尽快组织入库。
二、各市、州局要以1999年2月底前将这次清查结果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