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10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除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外,并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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