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32号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号)文件精神,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所得税。
二、卫星发射单位应单独核算国外卫星发射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发射国外卫星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以发射国外卫星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