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205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管资料的接收和今后工作协调的问题。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内税联字[1996]6号)的规定,尽快将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料接收过来。
二、征管范围重新划分后,除季节性调整和经营规模确有较大变化者外,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的总税负原则上暂不作变动,要维持一段时间。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1、建立帐簿并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业户,经税务机关核实应纳税所得额后,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2、对不建立帐簿或虽建立帐簿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根据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地方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24号)的精神,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定额核定,要占其所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五税总额的30%,在征税时直接从税额定额中划出30%入个人所得税库。
四、本通知从199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