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6]77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函的原文是;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