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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函发[1996]92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的函

09-29 内地税函发[1996]92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的函

内地税函发[1996]9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函复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铁路分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的函》(国税所函[1996]16号)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在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除此之外的其他补贴、津贴均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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