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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流字[1996]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内国税流字[1996]7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7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完善纳入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制度。未履行有关管理手续的,要尽快补上。文件的附件一、附件二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防伪税控系统是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申报办法应结合区局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5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如需新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应报区局批准。

  四、在微机开票未正常运转之前,专用发票的使用按区局内国税传发[1995]7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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