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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1.25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房价直接挂钩、预征负担过高问题,平衡基层政府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neimenggu.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010020),并在信封上注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现就调整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1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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