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2.26
发布时间:2021-03-05截止时间:2021-03-15发布部门:税政处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契税法》上述授权,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拟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履行法定报批程序,与税法同步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21年×3月×15日(周一×)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赵 刚
联系电话:(0471)4192726
传真电话:(0471)4193116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
古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政编码: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05 15:48:25 |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契税法》上述授权,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拟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履行法定报批程序,与税法同步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21年3月15日(周一)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赵 刚
联系电话:(0471)4192726
传真电话:(0471)4193116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政编码:01009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 (2).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