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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流字[2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氢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液氢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3]7号

全文有效

赤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液氨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2]4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液氨产品不在“化学氮肥”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对液氨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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