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内财行[2006]34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0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自治区具体管理办法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三部门文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明确负担办法。考虑到我区的具体情况,所需手续费采取自治区和盟市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是:以2005年为基期年,对以后年度需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收收入在2005年基数内的部分,由自治区地税局在自治区财政核拨的经费中安排列支其“三代”手续费;超过2005年税收收入部分需要增加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盟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其中对自治区和盟市共享税收超过2005年税收收入基数,自治区分享的增量部分需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盟市在自治区下达的激励性转移支付中列支,自治区不再另行支付。
二、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做如下规定:各地税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自治区地税局在每年年初将自治区预算安排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门对同级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部门文件明确规定了“三代”范围、“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三代”的管理、手续费的预算、核算、支付管理及监管等内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