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勃湾电厂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三函[1995]142号
全文有效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对海勃湾电厂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乌地税三字[1995]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内政二字[1994]193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三字[1995]5号)精神: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如股份制企业未直接支付股息、红利,而是通过代理机构支付的,则代理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